文件名称:【第3号公告】《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关于《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2010 年 10 月 26 日,我会发布实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 号),为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要求,在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保本基金发展的同时,我会也关注到保本基金存在一定问题,潜在一定风险。为适应资本市场、外部环境以及行业生态的变化,满足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我会在对《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修订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指导意见》的总体背景
保本基金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类产品。该类产品通过一定的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求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保本目标。目前,存续的保本基金共有 151 只,资产净值约 3200 亿元,整体运作平稳,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财务状况稳健,偿付能力未出现不利影响。
但是,保本基金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一是,保本基金名称虽在字面含义上一定程度阐述了此类产品的机理,但可能使市场投资者形成产品绝对保本的“刚性兑付”预期,不利于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极端情形下,保本基金的投资者仍有可能亏损本金。二是,存续保本基金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机制,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对基金管理人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障机制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三是,部分保本基金为提高收益率,投资运作不够稳健,存在将低等级信用债纳入稳健资产投资范围、剩余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放大倍数过高等情况,使得基金净值波动加剧,潜在一定风险。四是,随着保本基金规模快速膨胀,潜在的风险损失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最终损害持有人利益。
为引导投资者对相关产品形成合理预期,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要求,防范有关风险,促进基金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基金名称,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避免误导投资者,帮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极端情形下仍存在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
(二)强化避险策略基金投资策略相关监管要求,降低执行投资策略中的运作风险。强化避险策略基金投资策略相关监管要求,降低执行投资策略中的运作风险。一是明确避险策略基金投资策略中有关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细化可投资的相关品种。二是明确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切实防范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四是限定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降低投资股票、期权、信用债券等风险资产的绝对投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