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汽车、摩托车进口管理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7-02
实施时间:1994-07-02
7月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由申领许可证的于7月4日前已领取许可证,不需申领许可证,已于7月4日前经海关审核批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9月30日,逾期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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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07-02
实施时间:199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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