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3号公告】《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3号
现公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24日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前款所指相关保障机制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义务人支付费用,保障义务人在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保障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后,无权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障机制。
二、避险策略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计算方法。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同时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相关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并采用举例方式说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极端情形。
四、避险策略基金在避险策略期间不得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募集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投资者在避险策略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获得差额补足保障,并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五、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安排。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资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有效执行。申请募集避险策略基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对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