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有关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3 07:44:46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有关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8-20

实施时间:1994-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1994年8月20日)

为加强海关对“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管理,打击在售券业务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现就海关对办理“货券”验放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旅客须持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办理货券的验放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向海关交验旅客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二、经海关验放的“货券”在发货前,须由发货人将“货券”第二联送交提货地主管海关复核,并在该背后加盖印章后,方准发货。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