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3号公告】《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三)适度控制避险策略基金规模
明确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 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8 倍。
(四)完善避险策略基金管理人风控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资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避险投资策略有效执行。二是明确要求在申请募集环节,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对避险策略基金相关风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监管要求
一是取消连带责任担保机制,避免行业承担“刚性兑付”义务,降低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担任避险策略基金的保障义务人,将为避险策略基金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和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合计限定为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保障义务人时应进行审慎调查,科学合理对保障义务人进行信用评价。
(六)完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充分揭示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