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3号公告】《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投资策略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并采用举例方式说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极端情形。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在避险策略周期内保障义务人出现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情形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确保相关保障机制安排运行有效,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七)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一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测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对净值跌破到期日合同约定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净值低于到期日合同约定投资本金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二是明确由基金业协会统一制定压力测试的相关指标和测试规则,定期组织基金管理人开展压力测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压力测试结果。
(八)做好新旧规则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对避险策略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无须变更基金名称,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应当调整基金名称、转换保本保障方式、符合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符合的应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