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第3号公告】《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2-10
实施时间:2017-02-10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 2%,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 3 个月开展避险策略基金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相关指标和测试规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八、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3 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倍,投资于信用等级 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稳健资产、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减去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现值后的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与剩余避险策略周期同期限利率债的利率确定贴现率。
九、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对于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 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8 倍。
十、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担任避险策略基金的保障义务人: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
(二)最近 1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
(三)为避险策略基金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和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