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2017-02-18 13:31:3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02-17

实施时间:2017-02-17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 息。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 数量区间、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曰,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 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 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 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 数量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 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 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 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 交易曰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5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 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 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 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 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 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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