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02-17
实施时间:2017-02-1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 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 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 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 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 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 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