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2017-02-18 13:31:3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02-17

实施时间:2017-02-17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 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 曰。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曰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 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 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 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 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曰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