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公告〔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02-17
实施时间:2017-02-17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 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 曰。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曰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 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 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 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 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曰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