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额度,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工 作范围和难度、巳有工作基础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工作周期为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 批稿止,一般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 过3年。
第二十三条部门预算确定后,科技标准司以部办公厅函的形 式下达开展项目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 作日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 口业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并在30个 工作日内核准并返回。
第二十四条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 不进行调整。因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 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或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
归口业务司可提出项目计划调整申请,由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论证 并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成立标准编 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4个月内编制 完成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技术支持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归口业 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 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二十七条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 证报告进行审查(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 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 “不通 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 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 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