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八)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九)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核电安全 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交核设施安 全监管司汇总、审核、报批后,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 支持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标准科学研究,跟踪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进展,提出 标准制修订建议;
(二)在项目技术管理中,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 调性,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提出管理建议;
(三)对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 明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负责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 查会的筹备工作;
(五)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协助 归口业务司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六)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七)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八)负责评估项目审查机制及专家工作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其他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条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 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为项 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 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 业务司,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 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
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 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 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 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 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 的职责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 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