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
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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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 需要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并且巳经具备完善 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工作周期内 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十四条归口业务司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见附2),科技标准 司经筛选、查重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若归口业务 司对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科技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 定。
第十五条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 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辨用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 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达到政府辨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 关规定实行政府辨购。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10项以上项目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 单位计),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 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 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 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 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 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 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原则上不 得更改。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 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 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 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以上项目的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 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评 审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