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 测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 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 范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 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
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 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 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 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 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 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五)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事宜;
(六)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七)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
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等。
第八条归口业务司(含科技标准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 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提出项目计划内容;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主持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负责办理 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四)与科技标准司共同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主持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五)组织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在环 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部常务会审查时负责汇报 标准编制过程及技术内容;
(六)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
(七)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向科技标准司移交标准归档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