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3-02 10:31:4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40个工 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10),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 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八条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 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 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材料,并在15个 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九条科技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主持召开环境质量标 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归口业务司主 持召开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 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7 名以上专家组成。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结果 由专家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并就标 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标准实施所具备的 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 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二十七 条)。专家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 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后的30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 抄送技术支持单位。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 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控制)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 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 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 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材料,并在15个工 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二条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 制)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重新征求意见并召 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通过 部长专题会审查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报批材料转科技标准司,由 科技标准司提请部常务会审查。归口业务司向部常务会汇报标准技 术内容及编制过程,科技标准司汇报技术审查意见。

通过部常务会审查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由科技标准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四十三条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类 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 重新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起草发布公告,会签科技标 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影响重大的标准,归口业务司应提请部长 专题会审查。

第四十四条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布 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送质检总局会签、编号后公布。其他标 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公布。

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的姓名。

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环境保护标 准”栏目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四十五条标准发布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发布稿交付标准 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联系项目负责人对标准发布稿进行校对, 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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