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3-02 10:31:4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实施时间:2017-03-01

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第四十六条在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归口业务司应将标

准归档文件材料(见附11)移交科技标准司。

第四十七条标准正式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标准司 申请办理标准工作证书,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项目计划任 务书一致。经归口业务司核准人员名单后,由科技标准司向参与标 准编制工作的人员发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环境 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申请工作证书的标准编制人员 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四十八条宣传教育司是标准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业 务司应配合宣传教育司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开展标 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对于重大标准的制修订,应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 网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 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标准培训,以标准制修订项 目的工作要求、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 人、标准使用单位等进行培训。确有需要的,归口业务司可单独组 织标准培训。

标准培训内容及教材由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编写,并由归口业 务司及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进行授课讲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科技标准司每半年就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完成 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第五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终止其项目 计划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列入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项 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标准项目:

(一)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开展工作又未及时向归口业务司书面 说明情况的;

(二)在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 查会等环节未通过再次审查的。

有前款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遐回标准项目经费。

第五十二条标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标准发布后结余资金 应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其他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归口业务司、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 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相关审查专家等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环境保护部对项目技术内容保密的有关 要求。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同时废止。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