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1-01
实施时间:1998-01-01
三级指导员、二级指导员、一级指导员、高级指导员和荣誉指导员。其条件为:
(一)三级指导员:
1、了解健美锻炼的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健美锻炼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础的健美指导工作;
2、了解健美运动的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健美教学与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制定锻炼计划,根据计划组织实施普及性的教学活动。
3、年龄35岁以下
(二)二级指导员:
1、从事三级指导员工作一年以上;
2、基本掌握健美锻炼和竞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健美运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熟悉健美项目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的健美锻炼活动、实施活动计划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指导员的能力。
5、年龄40岁以下。
(三)一级指导员:
1、从事二级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掌握健美项目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高水平的健美专项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健身场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健身项目的科学研究。
5、年龄40岁以下
(四)高级指导员:
1、从事一级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健美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健美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丰富的指导健美锻炼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健美活动的组织工作。
4、具有指导一级指导员的能力,在健美运动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5、年龄45岁以下
(五)荣誉指导员:
健美指导工作男子十五年,女子十年,并为健美运动的开展和健身市场的开发做出突出贡献者。
(一)等级健身指导员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的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会员单位的推荐书。
健协团体会员单位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后作出同意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答复。
(一)义务从事普及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以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开展健美运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技能表演、健美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报酬。
(三)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健美协会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开办经营性健美组织。
(四)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健美指导工作。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