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665号
发布时间:1997-12-12
实施时间:1997-12-12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金额
1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上海市茅台路597弄5万元
分公司11号一层
2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20万元
108号
3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沈阳市大西街102号3万元
4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杭州市省府路1号6万元
5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长春市北安路30号2万元
公司
6厦门龙安器材公司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2万元
附楼7号
7广西林安器材公司南宁市七星路133号2万元
8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河南焦作市果园路25万元
任公司11号
合计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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