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5号
发布时间:1997-12-29
实施时间:1998-01-01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登记备案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指导和监督。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及时进行核查和登记备案,不受非法干预。
(一)乡(镇)集体经济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七)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企业只准使用一人名称登记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向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的签字人。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报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核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将登记备案结果通知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备案证书和结果及时发给并告知企业。
跨地区联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兴办的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集团企业向核心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将企业登记备案情况及时汇总,并逐级上报。
拒不依法向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优惠政策;取消参选乡镇企业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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