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21 08:16:19  评论()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鼓励项目发起方优先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

(三)对评标、评审专家年终考核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措施时限】惩戒措施自惩戒信息公开有效期满,或删除之时起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合奖惩】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工商信用管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关税配额分配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上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或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发布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发布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 20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虚假信息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应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维护单位责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部门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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