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21 08:16:19  评论()

第十一条 【信息填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在首次注册交易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受理登记注册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部门记录】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应当在信息记录完成的7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信息归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惩戒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惩戒时限、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期限】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共享方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交互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共享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验证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公开和应用。

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建立完善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审计和审查、核验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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