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平台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地方平台服务系统组成,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