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土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2017-02-09
发布时间:国土资发〔2017〕12号
实施时间:2017-02-09
实施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作用。对于闲置土地,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
2.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经依法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研究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加强监管。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在不动产登记、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
(二)创新运行模式。
1.建立交易平台。在现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布、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交易流程。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应对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易合同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土地交易管理部门要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监管信息等原始资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的要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3.提高办事效率。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各地要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
2.完善市场调控。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
3.强化价格监管。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交易主体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高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依法依规实施交易管制。
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5.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监督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沟通衔接。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加强涉地资产处置的衔接,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取得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