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土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2017-02-09
发布时间:国土资发〔2017〕12号
实施时间:2017-02-09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 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到2018年年底,在相关地区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和地区。试点的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试点地区选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量较大且不动产登记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共34个市县(详见附件)。其中6个已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同时开展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级市场试点。
二、试点政策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明确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在转让前应满足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完善土地分割转让政策。探索土地分割转让措施,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