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36号
发布时间:1998-01-05
实施时间:1998-01-05
部长刘江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20000~50000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200~3000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10000~15000
147.1以上1000~15000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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