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口兽药管理办法(98)[失效]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34号
发布时间:1998-01-05
实施时间:1998-01-0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进口兽药的注册
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已收载的;
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未收载,但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已收载的;
第三类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未收载,但生产国(地区)政府兽药管理机关已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兽药使用规定的。
对上述三类以外的兽药产品不予受理注册。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兽药管理机关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地国(地区)使馆(领事馆)确认。
(二)兽药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来源和制造方法、稳定性试验资料。
(五)临床试验或区域试验。
(六)药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
(七)毒理学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
(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和动物繁育试验。
(九)残留试验、停药期、残留限量标准及残留监测方法。
(十)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十一)抗药性情况及抗生素的耐药菌株试验。
(十二)影响环境的试验(对植物毒性、鱼类毒性、昆虫毒性及环境污染)。
(十三)兽药样品(附检验报告书)、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供质量复核试验的样品必须来自3个不同的批号,每年批号的样品数量应是检验用量的3至5倍;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应是检验用量的5至10倍。
上述各项资料(除一、十三项外)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注册第二类兽药的,提交一至九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注册第三类兽药的,提交一至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一)制品的原材料(包括菌毒种来源、代次和制备方法)标准。
(二)细胞苗的细胞种来源、代次、传代方法、鉴定方法和标准。
(三)活疫苗的组份、配方、特异性和稳定性试验。
(四)定性试验。
(五)灭活疫苗的灭活剂、佐剂的种类及标准。
(六)诊断液的特异性,敏感性及符合率。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注册第二、三类兽药,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兽用生物制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由农业部决定是否免做部分临床药效试验。
(一)预防、治疗药:
大家畜40头
中家畜60头
小家畜或家禽100头(羽)
水生动物1000尾(只)
蜜蜂10箱
蚕10张
(二)抗寄生虫药:
大家畜60头
中家畜100头
小家畜或家禽300头(羽)
水生动物3000尾(只)
蜜蜂20箱
蚕20张
(三)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100头
中家畜200头
小家畜或家禽500头(羽)
水生动物5000尾(只)
蚕40张
(四)生物制品:
大家畜200头
中家畜400头
小家畜或家禽600头(羽)
水生动物600尾(只)
〔注〕大家畜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中家畜系指猪、羊、犬、鹿、麝、貂、狐、獭等;
小家畜或家系指兔、猫、鸡、鸭、鹅、鸽等。
水生动物系指人工水产养殖的鱼、虾、蟹、甲鱼、贝等。
上述动物数目指使用受试药物的动物数。
属于第三类兽药的抗寄生虫药、饲料药物添加剂,农业部根据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残留试验。
第三章进口兽药的经营、分装
(一)代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二)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和《
(三)外国企业给代理商的委托书;
(四)代理商的概况资料。
(一)国内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人员、条件和能力。
(三)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质量保证条件和仓贮条件。
农业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和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进口的应重新申请。
《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应抄送中国兽药监察所和进口口岸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还应抄送农业部。
(一)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副本);
(二)该兽药的质量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
(三)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本);
(四)包装、标签样稿;
(五)三批样品及检验报告单。
经检验符合要求并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分装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进口兽药的验放
报验单位持已加盖印章的报关单或报验证明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五章进口兽药监督
各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的进口兽药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技术指导,负责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
药效试验、饲喂试验、药理试验、毒性试验及残留试验等,根据试验动物、内容和规模确定收费,由承担试验单位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附则
(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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