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发布
发布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7-12-31
第一章总则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编制
第四章录用和技术等级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五章训练
第六章勤务派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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