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发布时间:2003-03-28
实施时间:2003-03-28
2003年第20号
根据《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63)
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民主刚果(原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卢森堡、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泽西岛、百慕大、根西岛、开曼群岛、马恩岛和直布罗陀附属地)、加拿大、马耳他、法国、以色列、格鲁吉亚、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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