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2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7 07:46:07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2号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2号

发布时间:2002-06-21

实施时间:2002-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6月19日,原产于哈萨克斯坦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5200)和原产于乌克兰的钢坯(商品编码7207120O)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6月22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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