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5-29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进口至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现就本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钢坯等十一种产品(见附件)。
二、本次调查将在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三、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的速度和数量;
(二)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增加的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还将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经营者或出口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库存情况和对中国进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四、国家经贸委将采用抽样、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核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五、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资料;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律师,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明。
六、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期间均可以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并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的关于该资料的摘要和该资料的公开文本。
七、利害关系方不接受调查,或者不按国家经贸委的要求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现有资料作出裁决。
八、向国家经贸委提供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九、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杨庆安、许家武
电话:010-63192433,63193841
传真:0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被调查钢铁产品
产品序号产品名称海关税则号
1普通中厚板72082500720837007208520072083600
72085100
2普薄板72081000720840007208260072083800
72085300720827007208390072085400
72089000720915007209250072091600
72092600720917007209270072091800
72092800720990007210110072101200
72121000721030007210410072104900
72122000721230007210700072124000
3硅电钢72251100722519007226110072261900
4不锈钢板72191200721913007219230072201200
72191400721924007219310072193200
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00
7219900072209000
5其他普钢带72111300721114007211190072119000
6普盘条7213910072132000
7普通条杆72142000721510007215500072159000
8普通型材72161010721631007216330072164010
72165090721661007216690072169100
72169900
9无缝管730410007304210073042900
10焊管73051100730512007305190073061000
730520007306200073063000
11钢坯72071200720711007207190072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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