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
文件编号:法释[2002]14号
发布时间:2002-06-18
实施时间:2002-0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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