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
发布时间:2002-01-30
实施时间:2002-02-05
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申请
第三章分配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第四章期限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年度的,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授权机构换领下年度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五章执行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六章调整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第七章罚则
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八章附则
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原产地国(地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略)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略)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略)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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