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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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5 08:06:28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文件编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发布时间:2002-01-29

实施时间:2002-01-2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BankLtd.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BankBerhad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DagangNasionalIndonesia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消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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