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5 07:46:53  评论()

文件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

文件编号:法工委复字(2002)3号

发布时间:2002-01-14

实施时间:2002-01-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2002年1月14日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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