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1-01
实施时间:2002-01-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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