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0号
发布时间:2001-12-31
实施时间:2002-01-01
根据《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方式。
(二)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触犯
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略)
附件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略)
附件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略)
附件四: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略)
附件五: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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