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
文件编号: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
发布时间:2001-12-25
实施时间:2001-12-25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1、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
2、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筹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运用筹集资金收购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
4、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未获受理或未获核准的,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受理或未获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有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且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未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联股东在审议收购事项的股东大会上不得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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