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1]955号
发布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1-12-20
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同,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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