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1号
发布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2-01-01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元万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三)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四)捐赠方式进口;
(五)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七)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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