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4 07:49:0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11-23

实施时间:2001-11-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1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受理了阳澄湖大闸蟹(大闸牌、阳澄之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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