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蒲公英奖评奖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12-03
实施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一)音乐(包括器乐、声乐)、舞蹈(包括校园集体舞);
(二)戏剧(包括小品)、曲艺(包括故事);
(三)美术、书法、摄影;
(四)儿童文学、儿童读物、少儿报刊;
(五)儿童文化理论。
第十二条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工作资格。参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评选办公室对申报作品进行初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一倍。
(二)由评选组进行预选,审看初选提名作品的录像、录音、展品。经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评选组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评选,依分组总分多少评出金、银、铜奖的初评结果;
(四)优秀奖由评委会讨论后提名。
获奖名单产生后,由评委会按投票方式选出的园丁奖和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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