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6 07:24:0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562号

发布时间:1997-10-20

实施时间:1997-1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国税函[1997]562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
│企业名称│所在地│金额│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上海│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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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北京│33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辽宁沈阳│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陕西西安│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四川成都│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湖北武汉│2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天津│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山东济南│10万元│
├───────────────────┼────────┼─────┤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福建厦门│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广东广州│10万元│
├───────────────────┼────────┼─────┤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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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万元│
├───────────────────┼────────┼─────┤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北京│10万元│
├───────────────────┼────────┼─────┤
│合计││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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