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
文件编号: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6]284号
发布时间:1996-11-22
实施时间:1996-11-22
(199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
〔1996〕284号文发布)
为了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促进船舶管理的规范化,现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办法的附录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及其登记范围和使用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船籍港名将单印成册另发,收取印刷成本发放至各单位。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速将所需数量以省为单位报我局。
2.除各单位向我局统一订购的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办法第六条所指)外,一切自行印制的证书、证明书均视为伪造。原订购证书不足的单位请速与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联系。
3.对船舶登记的查验工作作为一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进行。为加强船舶登记的专项管理,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对口检查。
4.越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仅要退还已收取的有关登记缴纳的费用,而且还应承担由于越权登记引起的对船舶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5.越权登记所签发的证书在盖注“作废”印章之后,可继续持该证书航行不超过30天的时间规定仅限于在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线的船舶不得持此证书离境。
6.本办法第五章中“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是指按
7.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妨碍按照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违章进行处罚时签发相应的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各船舶登记机关在加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宣传本办法的同时,应尽快进行自查,争取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使可能存在的办法第十六条的问题得以及时纠正,避免造成不良的后果特别是经济责任。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交通部直属各港务(航)监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船舶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及其登记范围和使用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船籍港名在附录一中列明。
第三章船舶登记证书及船舶标识
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应随时在船。
第四章检查
(一)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签发是否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三)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所载的内容与实船是否一致;
(五)是否有效。
(一)船名和船籍港名及其汉语拼音是否规范,标注位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使用小型船舶船名牌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138-94;
(三)吃水标尺和载重线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是否与已经注册登记的相同或相似。
第五章处理
(一)查验单位立即通知原证书签发机关及其上级港务(航)监督机构,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二)在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栏下加盖“本证书自即日起30天后作废”字样印章(印章式样见附录三),船舶持此证书自盖注该印章之日起可继续航行不超过30天;
(三)船舶所有人应改变登记机关的,凭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通知书到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取回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证书签发机关应在接到上述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全部退还船舶所有人。
(四)船舶所有人应在限期内到有登记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船舶登记机关核查符合条件后,给予办理登记并收存原登记机关签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备查。登记日期以原日期为准。
(五)按(四)项办理登记时,船舶所有人仍需支付登记费用,原登记机关应在2个月内向船舶所有人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须按《
(六)对超越权限办理船舶登记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由其上级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屡次超越权限办理船舶登记的,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登记权。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使用《
第六章附则
附录一:船舶证书的防伪识别
①《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页芯为五角星水印纸,并印有无色莹光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局章。
②《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印有7位编码,并印有无色莹光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局章。
③《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印有无色莹光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章。
附录二:作废印章式样(略)
附录三:船舶、船员证书查验通知书
轮:
对你轮船舶证书及船舶标识/船员证书,经查验,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船舶□
1.证书为伪造或经涂改□
2.证书所载内容与实船情况不符□
3.证书超过有效期□
4.证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5.证书为超越权限所发□
6.标识不符合要求□
船员□
1.证书为伪造或经涂改□
2.证书所载内容与本人情况不符□
3.证书超过有效期□
4.持证人超越航区限制服务□
5.持证人超越船舶等级限制服务□
6.持证人超越船舶种类限制服务□
处理意见:
(查验单位签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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