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6]360号
发布时间:1996-11-04
实施时间:1996-11-04
管理工作的通知
《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是《
根据劳动部《
从当前情况看,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不及时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行,应当引起各级劳动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
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包括:
第一,集体合同管理机构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第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等进行初审。
第三,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集体合同审核的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集体合同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印章。
第五,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确认的集体合同名单。
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核中发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集体合同主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有关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
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涉及其他组织或部门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第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第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第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
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以说明。
根据《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做好对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按《关于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劳关司函[1996]12号)的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表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