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6]182号
发布时间:1996-10-09
实施时间:1996-09-01
试行退
(1996年10月9日国税发[1996]182号)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抄送:国办秘书二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
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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