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55号
发布时间:1995-08-03
实施时间:1995-08-03
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发的《
附件:税收协定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的规定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税收协定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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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适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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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
││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
││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瑞典、意大利、荷兰、原捷克和斯洛│
││一征税:│伐克、波兰、原南斯拉夫、保加利亚、│
│第│(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
││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
││不超过183天;│古、匈牙利、马耳他│
││(一)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
│二│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
││支付;│的国家有:英国│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纳税年度”│
│款│定基地所负担。│的国家有:印度│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12个│
│││月”的国家有:挪威、新西兰、泰国、│
│││澳大利亚、韩国│
│││利亚、韩国│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365│
│││天”的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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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对于挪威居民,如受雇从事近海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该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不论是由谁支付的,都可以在我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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