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053号
发布时间:1995-03-16
实施时间:1995-03-16
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根据《
在中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石油公司可委托其在华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代理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呈交外国石油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块(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
合同区作业者应按年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合同区的会计决算,并应附有下列财务报表:
(一)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计算表;
(四)库存材料明细表;
(五)勘探费用支出表;
(六)开发费用支出表;
(七)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八)间接费用支出表。
原海洋石油税务局下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4]财税油征字第11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的几个问题的批复》[84]财税油征字第21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油函[1990]22号即行废止。
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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