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5 07:48:46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5]6号

发布时间:1995-03-17

实施时间:1995-03-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3月17日证监发审字[1995]6号)

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148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鑫总发(1994)20号文《关于同意转让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权的函》、1994年4月16日《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356.73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300万股,向发起人股东配售655.944万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400.791万股。发起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6月18日之前完成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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