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36号
发布时间:1995-07-19
实施时间:1995-07-19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按照
抄送:广播电视电视部
长春、沈阳、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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