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5]150号
发布时间:1995-07-03
实施时间:1995-07-03
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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